最高人民法院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扩展资料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法院是审判机关,遵循的是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中立的基本原则,所以每一级法院在自己的级别管辖范围内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或是其他同级法院的干涉和领导,每位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也相对独立,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

所以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