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八条规定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3、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

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扩展资料: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

军队院校正在就读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以及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士官可以将当年的假期分为两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