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辨认笔录是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让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物品、地点等做的辨认经过和结果的书面形式,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制作的辨认笔录经过查证属实的,属于证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