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而且还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