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很多,比如: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等等。

【法律依据】

根《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