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的认定裁判规则:在夫妻一方没有明确同意共同举债的情况下,另一方外提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基本案情】: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第三被告与第四被告系夫妻。2008.年2月3日,第一被告出具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了借款期限,由第三被告提供借款担保,如果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第三被告以涉案房屋作价偿还借款或直接以还款方式抵扣,到期不还,第一、第三被告自愿给付违约金。第一被告在借条人处签字,第三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第一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裁判理由】:第一被告系借款人,第三被告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一被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第二被告依法应对以第一被告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本案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保证责任系担保人单方面对人承担义务,此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的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可言,夫妻中的一方就另一方的对外保证责任承担共同义务,并不公平合理。因此,第三被告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四被告不应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