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所签署的,关于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及子女抚养费等内容的书面协议。依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该解释是认可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且,没有明确为是否已经依据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签订协议后,不管最终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有效。之后,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诉至法院,离婚协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以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规定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不一样,依据该解释,如因一方反悔,另一方诉至法院,离婚协议就不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并且,这里的反悔似乎不仅包括对离婚反悔,还包括同意离婚,仅仅对财产分割反悔的。两个同一阶位的法律对同意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三。但是,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上,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完全替代司法解释二,因为解释二第八条还有一层意思,已经依据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义务,另一方诉至法院,法院还是认可其效力。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就更不用说了,这时候离婚协议内容已经成了生效裁判文书内容,任一方如不执行,对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因此,在夫妻双方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约定,并不是就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