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习科目一,取得教育凭证,再到车管所考科目一。以北京市为例:

1、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教育凭证;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车管所办理流程

(1)驾驶员安全教育室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2)车管所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岗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预约并参加科目一考试,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满分还需要考科目三(合格后);

(5)车管所业务大厅清分后取回驾驶证。

3、其它说明

(1)必须由驾驶人本人办理;

(2)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需办理降级;

(3)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原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

(5)均按照降级后的准驾车型进行满分学习和考试;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