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第十八条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2、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4)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6)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