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明确各类办案主体的职责。主要是合理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及各类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任务,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司法办案职责。与审判机关办案模式不同,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检察权行使带有一定行政性,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指挥审核和决定本身即为办案方式的一种。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办案中依法行使指挥、审核和决定权;二是以其本来的职务身份直接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侦查、讯问、出庭等具体办案活动。第二,明确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责。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织工作,带领和指导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办案组成员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第三,明确检察官助理的司法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讯问(询问)、出庭、调取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第四,明确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司法办案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各类工作材料的管理以及检察官交办事项等职责。检察官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申请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执行办案相关任务。第五,明确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司法办案管理监督职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监督、指导检察官办案工作,业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