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盖章。所需证件如下:

(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转租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凡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要是房屋租赁证明需要规范化,需要出房屋租赁证明去居委会盖章,必须要在居委会中做了登记之后才能够得到相关盖章。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