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权利第四章工会义务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职工,均可参加工会组织。外籍投资者、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一级工会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关联法规: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筹建时,应支持职工依法筹建工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时,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终止或被撤销,该企业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