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填写包含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金额、偿还能力、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有权部门审核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财务报告以及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6、借款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7、当地人民银行或本社核发的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证;
8、申请项目建设的还应提供项目建设书与可行性报告,有权部门的立项批复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证明;
二、贷前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定和核实情况。
(一)贷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
1、调查认定借款企业、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发生吊销、注销、作废等情况,是否办理过年检,有无内容、名称、法人变更;
2、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鉴是否真实有效;依据授权委托人证明书所载事项,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有签暑有关借款法律文书的资格和条件;
4、对清单所列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进行认定,是否属法定可抵押、质押的财产物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是否有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
6、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贷款证》进行核实认定。
(二)贷款的安全检查性调查
1、调查评价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企业法人的经营能力、决策水平、个人品德情况;
2、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注册资金、固定资本、自有资金及资产负债情况;
3、计算借款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与投资收益率;
4、调查抵押物是否参加保险,是否为重复抵押;
5、调查认定抵押物使用年限、使用寿命与期限的一致性;
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
(三)贷款盈利性调查认定
1、借款人拟实现的经济效益;
2、借款对信用社收入、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预测销售收入归社情况。
四、核实认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五、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认定,撰写包含以下内容的贷款调查报告:借款人资格、信用、经济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的调查意见;保证人有关情况和抵押物、质物的数量、价值的调查意见;贷款调查人的意见、签名并按审批权限抄写若干份。
三、贷时审查 信用社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一)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必须经信用社审贷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由信贷员和审贷小组组长(社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报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批按层次分级审批:
1、信贷员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
2、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为30000元,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权限10000元;
3、信用社职工集体会审权限为3万元以内;
4、联社信贷科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内;
5、联社分管主任审批权限为30万元以内;
6、联社审贷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主任、稽核科、信贷科组成)权限为50万元。
7、50万元以上贷款报地区联社审批。
(三)审批程序本着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要求,分级审批:
1、信用社审批程序信贷员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发放自己权限以内的贷款;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查信贷员的报请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自己权限内审批和发放贷款;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信用社主任)负责汇审小组复审决策及报请意见。
2、联社信贷股对信用社上报审批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根据以下资料的审查情况报联社审贷小组复审决策,主要审查:
(1)信用社上报的关于大额贷款的审批请示;
(2)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
(3)信用社信贷员对该笔贷款的调查报告;
(4)借款用途、期限与额度的合理性;
担保、抵押、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和依法办理登记、过户、公证等担保责任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由县人行或本社核发的贷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