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擅自以他人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该行为并非必然是无效的。究竟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呢?请阅读下文了解。第51条就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行为之一的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本文特以此展开论述。一、无权处分之内涵界定“无权处分”这个词汇的核心我想应该是“处分”,而“无权”只不过是相对于“有权”而言的,“处分”则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按照人的意愿,在通过某种法律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对财产进行处理。无权处分行为,则可以分为广义处分和狭义处分两种。广义处分,大多数情况指的是法律上对某种行为的处分。而狭义处分,仅指我们一般所说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这个概念中对于处分一词的含义,应当根据法律体系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无权处分的效力在我国的法学界,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在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通说认为,无权处分的效力可以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有效说”这三种观点。(一)无效说理论基础是给付不能。无权处分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以“不能履行的给付”为合同标的之情形,因而合同当然无效。《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均有此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55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卖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第3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之契约,无效”。(二)效力待定说我国《合同法》的第51条是这么说的,当一个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经过了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是无权处分人在事后又取得了该行为的处分权,则这个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而且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又或者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据此,我们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就要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说该处分人在事后有没有取得了处分权,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及充分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相应补充。(三)有效说依据民法上的原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首先是处分行为,一般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处分行为都是该种处分行为,是指在某种行为发生时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的法律行为,这种类型又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次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亦称行为,是指当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时,这种给付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行为或者单独行为。如果负担行为欲生效,则需具备三项基本要件:第一,当事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标的要确定、合法及正当。处分行为欲生效,除具备以上三项外,处分人还需享有处分权。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持该种观点。三、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冲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他们都是民法中的重要的制度。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而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而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但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定义,初略的理解下,让人感觉这两个制度是既联系又区别的,其实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对同一事件两个当事人说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这是对无权处分人说的,但是对善意取得方来说,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说理论上通常认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继受取得。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但是为什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取得权利了呢?首先,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原权利人的追认。其次,合同即使无效也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为什么这么说呢,不是认为合同有效了第三人才取得权利,而是因为法律上规定了有善意取得这样一个制度,只有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据条件满足,则第三人才能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也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无效的,有的认为效力待定,还有的人觉得是有效的。多数人认为无权处分应该区分情况,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的话,那么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