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后、决定撤回以前申请,不再请求复议机关作出裁决的意思表示。《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规定,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不管申请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提出撤回,就意味着申请人由不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转向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复议就失去其实际意义。但在行政复议中,撤回复议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提出因为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撤回复议申请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实际意义。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一般来说,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自己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加以干预,只需记录在案就可以了。但实践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比较复杂,甚至有的包含着非自愿的因素。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在撤回复议申请时应当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3.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也就是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程序已经结束,而且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