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如下:(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税务行政赔偿程序(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1、税务赔偿请求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2、要求税务行政赔偿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的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如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进行调解,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3、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