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
在法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把属于法定个人财产的部分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财产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任何一方因知识产权而得到的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都有权利分享。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其权利的产生、取得及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同步的,甚至还会相隔很长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 生变化的话,就会给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的性质认定带来困难。判断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其知识产 权的权利取得是在离婚之前还是在离婚之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只要离婚之前已经明确可 以取得的,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