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认定2012年,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人员刘某向许某等人发放贷款130万元,刘某向许某发放贷款时没有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条件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超越自己的发放权限,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发放贷款。许某冒用叶某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贷款,没有提供担保,利用个人信誉,贷款后都由许某一人领取并使用。贷款到期后,许某生意亏损,不能向信用社归还贷款。刘某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立案追究。小编认为,刘某的罪行可以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刘某发放贷款造成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不能收回,自己又不能弥补经济损失,犯罪行为属于结果犯。许某不是商业银行规定的关系人,不能归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范围内。许某贷款利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时利用他人信誉,不属于贷款优先于他人的事实。刘某发放贷款时没有提供优先于他人的条件。信用贷款不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情节的唯一要件,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发放贷款构成犯罪,贷款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犯罪客体中的前提。违法发放贷款罪中信用贷款不是区分第一款与第二款犯罪情节的必备要件。综上,对于信贷员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律,认真审核信贷资料,以免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