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因此,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缴纳一次,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据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