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的“疑虑”没有针对性;避重就轻,回避矛盾,甚至隐瞒真相,虚假鉴定,造成鉴定的公信力下降。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本书中均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患者往往以民事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之类,按《办法》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这类案件诉诸法律后,则多数可以获得赔偿,所以因医疗差错诉诸法律者时有发生。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增强你对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起诉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