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债券,其目的为约定出票人本人或者由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在见到该有价债券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内,向手持票据的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