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原单位未拖欠其住房公积金,但原单位已终止(或去向不明)无法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委托转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 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受本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下4项任选其一: 1) 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2) 《劳动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3) 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4) 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封存户办公室”后,您可以告知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到建行开户行公积金柜面办理转入及启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