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如果出错了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代理记账业新型监管模式将加快建立

财政部16日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创新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监管模式。

此外,要强化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通知提出,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通知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8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

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以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证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