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条件为应当仅地价评估,应当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等,且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则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