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利。具体表现: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
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
如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定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