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也就是合同双方以外的人。这样的第三人在合同中,虽然与合同双方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其必然因为某种事实跟合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例如:张三向李四购买10台电脑,李四与王五协商,向王五购买10台电脑,并指定王五直接将该10台电脑直接交给张三。在这个交易中,张三跟王五没有签订合同,王五就是张三、李四买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其行为依然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比如,上面例子当中的王五交给张三的电脑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是找与其签订合同的李四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找交付电脑的王五承担责任。李四在向张三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再依据其与王五签订的合同,向王五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也就是谁签的合同找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