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是:

1、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

2、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3、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

4、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

5、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扩展资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