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第八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章程;(三)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四)资金证明;(五)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