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一、合伙人共同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二、委托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三、分别执行:1、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2、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3]《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