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或组织。

在《征收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中,涉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意见共2454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