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与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是相近的,联系紧密,二者都是基于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合同上的民事责任。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归责原则不同我国以前的《经济合同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现行《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的有无为条件。2、责任性质不同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3、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先契约义务而产生的。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责任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一方;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且仅仅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济,属于弥补性的责任方式。5、赔偿范围不同合同违约情况下,权利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现有利益损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且不以超过履行利益为限。6、免责不同合同成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免责问题,因为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问题。故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要么不存在实际损失,要么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前已有信赖利益损失,此种损失与不可抗力并无联系,合同不成立也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有过错的一方对此前的信赖利益损失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