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以封建社会的聘取婚为主要表现形式,并由此演变而来。旧社会将女性当成商品买卖,所谓“嫁嫁的女,泼出去的水”,正是这种金钱交易婚姻的后果之一。换关、转亲、童养媳等也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因买卖婚姻索取财物的纠纷事件的处理:(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行为,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增强法制意识,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