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理论上,对于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认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又叫工业产权。根据《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能可以资本化用作出资?或者说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我们认为,确认的关键在于以《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方可资本化用作出资,反之,应禁止出资。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形态的财产权是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向企业投资的。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1、需要进行评估。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虽然目前现金出资已经不需要验资,但是如果用知识产权出资,仍然需要进行评估。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还不够,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2、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并非找任何评估机构都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3、可以出资的具体权利。商标、专利、著作权均可以作价出资。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有的时候也会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作价出资的。4、公司已有的知识产权不能为自己增资。有的公司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且非常有价值,于是想把这些商标、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行增资。但这是不允许的。对于公司自有的知识产权,并非股东的资产。而出资也好、增资也有,指的是股东出资或者增资,并非企业自己给自己出资、增资。所以,不管企业的知识产权已经多么有价值,都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增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时候,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