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形有: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