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是: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同时询问申请人相关的情况。
三、对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