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云法院一审判决狗的原主人张某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余元。2013年3月的一天,密云村民唐某在同村人张某居住的院落门口附近,被一只没有被拴着绳的狗咬伤左小腿,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唐某认为,此狗由张某喂养,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00余元。开庭时,张某表示2010年其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此后不再喂养,但该狗时常在他院落附近活动。他认为,该狗已成为野狗,不应该由他来赔偿唐某。【法院判决】密云法院认为,唐某被狗咬伤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表示曾是该狗的饲养人,现该狗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可以认定张某仍是该狗的饲养及管理人;即使张某曾放弃饲养该狗,但在放弃饲养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张某仍应对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法律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应当找到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将无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