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双方当事人在幕后签订的,需要具体分析其效力: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意思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根据上文的介绍,大家已经都清楚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如果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更加难于预测。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最好咨询过律师之后,再签订借名买房的合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