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危害性如下:

1、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形成不公平竞争;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

3、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