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则的使用范围新的存货准则不涉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原有的存货准则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计量。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货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进行核算计量。新的存货准则将收获后的农产品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纳入存货核算范围。农产品在种植养殖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进行核算计量,当收获后农产品就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二、存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新准则中存货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旧准则中存货定义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两者包括的内容一致,只是新的存货定义更为简洁和明了。存货确认的条件仍然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