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发现被网络侵权后,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进行维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具体通知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通知内容应当包括:

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内容,该通知才能认定有效,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以被侵权人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注意问题

1、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传播不受地域限制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等特点,从网络的特性来看,由于侵权行为通过网络来实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权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为严重,该地法院应该拥有优先的管辖权。

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侵权人之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连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如微博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者,电信运营商等。内容服务提供者是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