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是指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那么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