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对象不一样:

(1)追回权是针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

(2)取回权是针对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

2、权力基础不一样:

(1)追回权的权利基础是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2)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追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某项行为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后,管理人依法对被非法转移或者处分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扩展资料:

追回权由破产清算组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清算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要求追回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或权力。因此追回权也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是想,即只有在清算组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经法院裁定后,才能对相对人已取得的财产强制执行。

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