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6月至8月间,朱某通过多次充值共计人民币壹佰捌拾多万,获取游戏币一千八百多万个,并全部用于游戏消费。公诉机关指控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恶意充值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之后变更罪名为盗窃罪。一审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后朱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3年缓刑5年,高院核审后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有改判4年6个月,经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最终落下帷幕,前后共持续了3年多的时间。理论分析:本案从开始审理到审理终结可谓是一波三折,前后共经历了4次审理,可见法院内部在对待此案的态度上也是矛盾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游戏币的价值如何确定。辩方声音:辩护人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朱某的行为本身是公开的合法的。根据该游戏的规则,朱某利用其银行卡号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充值,第三方交易平台自动激活并与朱某进行交易。当余额不足时,网银页面显示交易失败,并通知各方,但是作为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未尽到注意义务,直接将钱款转入游戏公司,并通知游戏公司发放货币。在整个过程中,朱某行为并无不当。2、作为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宝付公司在向第三纪公司支付时应收到银行的进账通知,在本案中宝付公司在收到银行进账不成功的通知时依然向第三纪公司支付相应的数额,可见其在重要的工作环节存在着严重的过错,这也直接导致被告人以为这是游戏设置的一个规则。宝付公司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3、本案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通常刑法上介入因素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考察介入因素是否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主要看介入因素是否在前一行为人的意志之外,是否足以造成相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公开合法进行的,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的受害方宝付公司由于工作中的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宝付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支配,其次其行为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宝付公司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4、本案中的游戏币的价值无法确定,做司法评估违背常理。本案中并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将充值换来的游戏币全部投入游戏之中,并未用于实际消费。游戏币作为虚拟的货币一般由游戏运营商设置一个兑换比例作为先进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联系纽带,游戏中的各种装备也由游戏运营商决定其兑换价格。被告人将充值所换来的游戏币全部用来购买游戏装备等投入到该游戏中,自始至终游戏运营商都是获利方。案发后,在确定损失时采用司法评估的方法显然违背常理,游戏币是否具有价值,及价值大小很难通过司法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如果说现金货币可以直接转换为一定比例的游戏币,那么游戏币可以直接兑换成人民币吗,游戏币作为虚拟的货币并不能流通,也仅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根本不具备一般商品的价值属性。5、如果被告构成犯罪,第三纪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作为游戏运营商的第三纪公司,其在为游戏币定价时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将购买而来的游戏币陆续投入到游戏中去,那么这个游戏的价值是否在随着消费者的不断投入而升值,或者说消费者个人的账户在随着不断地投入而具有了一定的价值呢,当消费者决定要退出时是否能将这个账户以一定的价值获得补偿呢。如果说,消费者只能购买该游戏商品,而不能将其出售,那么这个账户就没有价值,那么显然游戏运营商的规则是单向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宝付公司支付给第三纪公司的款项是因为宝付公司的失误造成的,第三纪公司因为他人的过错行为获利显然是不当得利。因此,本案中实际上将不存在的损失转嫁给了被告,而第三纪公司却坐收渔利。我们有专业的律师能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