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

二,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

三,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