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妊娠未满7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到次日6点),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