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KTV,并为KTV财产投了100余万元保险。之后,由于李某经营不善,拖欠建筑公司租金近10万元无力支付。建筑公司在几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场地封锁,并声称李某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租金才会解封。为此李某决定放火烧毁KTV,以便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某日,李某在KTV营业结束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KTV四周,然后点火。李某看着大火熊熊燃烧,正准备离开时,被巡逻警察发现并控制,随后火势也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分歧意见意见一:根据《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又构成其他犯罪,应该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的放火行为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因此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与放火罪,应该数罪并罚。意见二:本案中,李某仅构成放火罪,不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李某放火后在现场即被控制,还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因此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李某成立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判决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定,李某构成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罪名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律师评析1、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故其实施了放火行为,客观上李某仅实施了放火行为,并未能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此应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考量本案,仅仅放火行为是否能骗取保险金呢因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理赔,也就是说仅仅放火造成损失,并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可以认定仅仅放火行为不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既然李某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2、构成本罪,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3、“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为人的身体和寿命,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及利益。因此如果投保人虚构身体健康、年龄、疾病等的,以及投保人虚构财产及利益的数额的,均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此,“恶意复保险”与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均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