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9〉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10〉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