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诉讼离婚需要的资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案件再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相关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