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不是特例。未来,用工形式的多样性更是朝着灵活、多元、复杂的趋势发展。然而,在多重劳动关系下,缴纳社保、经济补偿、工伤处理等问题也显露无遗。多重劳动关系多适用小时工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状态。实际上,关于多重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无过多的说明或限制。但《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到的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关系,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这种制度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用工,且终止用工的时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上持不鼓励态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或未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几个劳动关系之间实际上是可以并存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蒲伟律师认为,从法条规定的内容判断,《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对于多重劳动关系持不鼓励的态度,因此提出当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中,后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有关社保、带薪年假等问题。虽然我国法律上并未禁止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但在实践操作中,社保部门基本上都是只能允许一个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蒲律师认为,除非当地社保部门允许重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否则多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尤其对于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风险还是较大的。业内人士提醒,由于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操作规范尚未成文固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使用多重劳动关系时尽量做好风险预估,能通过约定明确下来的先写进合同内,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多一些事前沟通,以避免发生争议后彼此都受到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