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先生使用的电脑服务器信息显示,其在工作期间大量浏览新浪网股票信息,其中有部分股票信息与原告所持有股票相同。今年一月初,方先生又在上班时间进行股票交易。2007年2月7日,公司以方先生在工作期间经常长时间登陆与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工作及公司业务的开展为由,对他作出辞退处分决定。方先生不服,将用人单位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方先生认为,作为企划部经理,主要职责是向公司最高决策层提供意见,需要大量登录各种类型的网站,被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此标准支付工资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补发2006年下半年奖金20,000元。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方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私自利用公司为其工作提供的电脑设备长时间浏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股票网站,致使其本职工作的表现呈直线下滑状态,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对原告作出解聘之决定是合法的。【法律解读】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纪律,足以达到被辞退的程度,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本无不妥。但是,被告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辞退决定前,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或者由职工代表讨论,被告的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无效,应予撤销,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酌情应由被告承担。